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广西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科目考试 >> 专业

2020年广西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发布:2020-05-15 15:29:2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广西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广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更多广西公考资讯可以关注广西公务员资讯网公众号,微信号gxgwyworg

  更多广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技巧详见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教程点击订购)。
 
  一、 概念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常规考点,学生学习过程中,常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知识点理解不透彻,给做题带来很大困扰。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下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能对治安管理处罚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

  二、 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

  1.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考点1: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

  考点2:这里是减轻处罚不是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对象只有14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盲人、聋哑人才有从轻减轻,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的范围内给予程度较轻的处罚。

  三、 从重处罚

  1.从重处罚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考点1: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较高的处罚。

  考点2: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考点3: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四、 不执行处罚

  1.不执行处罚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考点1:不执行处罚是放弃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

  考点2: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是指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而不是随便哺乳一周岁婴儿即可。

  考点3:老年人这里要求是70周岁以上,包含70周岁,而不是75周岁以上。

  五、 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1.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考点1:一个行政拘留最长15天,两种以上治安违法行为,都处罚拘留,合并时拘留最长不超过20天。

  考点2:一个罚款最多5000元,多个罚款合并执行时,没有上限。
 

更多广西公考资讯


可添加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gxgwyworg

、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0 http://www.gx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1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