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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事业单位法律常识: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发布:2020-02-14 17:07:1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广西事业单位法律常识: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广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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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是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对于学员来说单一的罪名他们能够识别掌握,但是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他们是比较难弄懂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事业单位中的常考点,所以对于共同犯罪问题的整体梳理和区分是有必要的。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传统理论对于共同犯罪的界定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此我们可以讲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现行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规定在第二章第三节,其中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第二十六条到二十九条是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及处罚,但是对于共同犯罪的一些具体情形在刑法条文中没有直接法律规定。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以及常见的不构成故意犯罪的情形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条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点来说,比如15 周岁的张三入户盗窃时,请 18周岁的李四为其望风。在李四的帮助下,两人顺利窃取了王五的财产。由于张三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张三与李四不成立共同犯罪,对李四不能以共犯论,这种结论是不能被社会一般人所接受的。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区分违法条件和责任条件,张三不满16周岁只是不满足承担盗窃罪的责任能力的条件但是其在客观上符合了犯罪的违法条件,故可以与李四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李四对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负责而张三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对盗窃罪共同犯罪负责。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包括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而且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认定方式。共同犯罪行为与一般犯罪相比处罚更重是因为其危害更大,对于共犯人可能是在犯罪行为上起到帮助和强化作用,可能是在心理上可能是犯意上的。对于各自在共同场合的同时犯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同时犯在犯罪上既没有起到互相帮助,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应该按照各自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承继的共犯,不是在前者实施犯罪时以共犯的意思加入犯罪的,而是在前面一个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后,利用被害人不利的状态实施犯罪行为的也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前行为已经结束所有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此外还有实行过限问题,张三和李四密谋入户盗窃,张三作为实行犯进去盗窃,李四作为帮助犯在楼下望风,张三在实施盗窃行为后还实施了一个强奸行为,对此张三和李四只是在入户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张三自己对于超出的强奸罪应当单独定罪处罚。
 
  条件三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除了共同过失外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也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还有一种情况是犯意超出的情形,比如甲有杀人故意,乙仅有伤害故意,二者的故意内容并不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同,就背离了共同犯罪故意的本意,因而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按照各自的罪过和行为分别处理。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题回顾:
 
  1.下列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丙将铁门撬开让丁潜入仓库行窃,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驾车逃离现场
 
  B.甲凌晨翻墙进入仓库行窃,偶遇行窃的手的乙,二人得手后各自;离开
 
  C.甲遭乙抢夺跌倒昏迷在路边,路人丙见状顺手将甲手腕上的金表取走
 
  D.小学生小葵和小辛在三楼阳台嬉戏,误将花盆从阳台碰下,砸中路边过路老者,导致其重伤住院
 
  【答案】A。解析:本题中,丙和丁以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行窃,即使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离开也是属于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共同犯罪行为。选项 B中甲行窃时偶遇乙,他们属于同时犯没有共同行为和共同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不选;选项 C 丙利用乙抢夺后甲陷入昏迷状态实施盗窃行为,乙与丙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选项 D小学生小葵和小辛误将花盆从阳台碰下把老者砸伤,对此两人是属于共同过失的行为按照规定应该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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