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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事业单位积累: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发布:2019-09-04 16:11: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广西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广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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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小编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刑罚之数罪并罚的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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